最高法院首倡“和谐诉讼”包括部门、环节间的和谐及与新闻媒体的和谐杨中旭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再次提出新的理念:司法和谐。 1月5日,在济南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做了题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长篇讲话。他说,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建设和谐文化,崇尚法治离不开先进的法律文化,和谐司法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和谐诉讼文化。
诉讼模式之变 肖扬在讲话中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审判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发展过程。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之前,诉讼程序基本无法可依,处理案件主要依靠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和民事政策。随着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以及新《婚姻法》和《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出台,受理案件的类型和范围,从主要是本地的婚姻家庭纠纷,发展到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领域的方方面面。 期间,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一直是民事审判模式的主体,法官需要对民事案件的举证负责。2000年底,以第六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为标志,包含传统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在内的民事审判新格局逐渐形成,谁主张谁举证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被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司法实践中。但这种模式同时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这一变革最终以和谐的诉讼模式的名称由肖扬首次公开提出。肖扬说:“在当今民事诉讼领域,过于强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仅使法官不堪重负,而且影响审判机关的中立形象,而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容易出现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以至实体不公等缺陷。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战略目标下,民事诉讼朝着和谐的诉讼模式迈进,大力倡导和谐司法,无疑将成为新时期民事审判的重要特征。” 和谐的诉讼模式包括哪些内容?肖扬的回答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的和谐关系;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和谐关系;人民法院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立案、审判、执行、审监各个环节之间、民事与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之间,能够既分工又合作,既制约又配合;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关系,切实把民事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民事诉讼与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之间的衔接关系;人民法院与权力监督机关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渠道之间的协调关系等。 经过这次会议,法院系统得到的信号是:不可偏重于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任何一方。一种可能出现的格局是:普通民事案件多采用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在商业领域的民事诉讼多采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
合议庭负责制 本次会议做出了多项民事审判方式的变革。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合议庭负责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题为《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讲话中说,建立合议庭负责制,就是要真正改变合议庭“合而不议”和“议而不判”的现象。也就是说,目前的这项改革,扩大了合议庭的权力,而非以往由庭长乃至院长越殂代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合议庭成员要共同参加庭审,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共同负责,裁判文书要由合议庭成员核稿,共同签名,共同承担责任;庭审结束后要及时合议,形成合议意见,始终贯彻共同审判,共同负责的指导思想。 在合议庭负责制施行之后,院长的意见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在判决下达之前,只有审委会有权改变合议庭的决定。 肖扬在讲话中,数次提到“胜败皆明”。在此次会议之后,法官通过简繁两种文书讲明判决依据将成为强制性的规定。 第三,对民事证据规则给出了新的解释。关于二审程序的举证期限,考虑到一审已经给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充分时间,当事人在二审中只存在提供新的证据情形。因此,二审的举证期限可以多采用在法院引导下,由当事人协商或者认可的办法,不一定都要按照不少于原规定三十日来确定举证期限。曹建明在讲话中将其表述为“实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 |